网购香烟多次在五指山盗窃香烟并销赃 两男子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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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海网、南海网客户端五指山10月18日消息(南海网记者叶俊一)近日,五指山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羊某、何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作案工具苹果手机一部、剪线钳一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8年5月,被告人何某因没钱缴纳房租,便和被告人羊某商议到一些商铺盗窃香烟,销赃后用于支付房租费及生活花销。羊某表示同意后,俩人遂在五指山市区寻找作案目标。5月6日,被告人何某和羊某发现位于五指山市三月三大道的五指山某店铺内有香烟存放,便待次日凌晨3时许行人稀少时行窃,用事先准备的钳子剪断该店后面窗户的防盗网,然后由被告人羊某从该窗户攀爬进入店内。羊某爬进店内后,发现前台柜里有300多元现金,便将该现金及该店内的黄鹤楼牌、玉溪牌、白沙牌等11条香烟用塑料袋装好,从该窗户递出给站在外面放风的被告人何某接应。经鉴定,该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2839元。

      5月14日,被告人何某、羊某又蹲守五指山市车站附近商店,次日凌晨3时许,该店店主锁门离店后,利用上次相似作案手法盗取了该店内的玉溪牌、黄鹤楼牌、白沙牌、利群牌等31条香烟。盗窃得手后,何某将所盗香烟拿到海口市销赃给一家烟酒行得赃款人民币3800元。经鉴定,该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5235元。

      被告人何某、羊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与盗窃2次,涉案价值人民币8444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起同等作用。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二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

      五指山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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