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烟批发烟草专卖管理基础知识学习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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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专卖管理基础知识学习要点 烟草专卖管理员技能鉴定基础知识学习要点 第一章 职业道德 第一节 职业道德概述 道德是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内心信念来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关系到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职业道德是指从事一定职业劳动的人们,在特定的工作和劳动中以其内心信念和特殊社会手段来维系的,以善恶进行评价的心理意识、行为原则和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是人们在从事职业的过程中形成的的一种内在的、非强制性的约束机制。 职业道德有三方面的特征:一是范围上的有限性。二是内容上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三是形式上的多样性。 二、职业道德与企业的发展 职业道德不仅对个人的生存和发展有重要的作用和价值,而且与企业的兴旺发达甚至生死存亡也密切相关。职工若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不仅有利于协调职工之间、职工与领导之间、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增强企业的凝聚力,而且有利于企业的科技创新,有利于降低产品成本,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从而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一)职业道德的企业文化 员工接受并履行企业价值观是企业顺利发展的前提。 职业道德在企业文化中的重要地位表现: 1、企业环境需要由职工来维护和爱护,如果职工没有爱厂如爱家的职业道德,不爱惜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德等,不讲究卫生,随意丢弃废物、堆放物品,企业环境就很难保持整洁、宽敞、明亮、安全、舒服、高雅。 2、如果职工没有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的觉悟,随意违反规章制度,那么企业的规章制度就形同虚设。 3、实现企业价值观、经宫之道和企业发展战略目标的主体是职工,职工若不能接受企业的价值观和经营之道,不把这种价值观和经营之道落实于生产经营行为之中,企业价值观、经营之道也就只能是空中楼阁,企业发展目标也不可能实现。 4、企业作风和企业礼仪来就是职工职业道德的表现,如果职工不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企业就不会有好的企业作风和企业礼仪,即使企业制定了一定的企业礼仪,也很难维持下去。 5、职业道德对职工提高科学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具有推动作用。 6、企业形象是企业文化的综合表现。 1 第二节 烟草行业职业道德 1、所谓烟草行业职业道德,是指烟草行业干部职工在进行烟草专卖管理和从事烟草生产经营的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是一般社会道德和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在烟草职业活动中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一个特殊的组成部分。 2、现阶段烟草行业职业道德的内容主要是:报效国家,服务人民,爱岗敬业,忠于职守;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遵纪守法,维护专卖;诚实守信,克己奉公。 3、烟草专卖管理人员严格遵守烟草专执法行的“六条禁令”:(1)严禁不出示证件执法或单人执法;(2)严禁打人骂人和侮辱、为难管理对象;(3)严禁配备警械执法检查;(4)严禁违反法宝程序查扣物品或检查非经营性场所。(5)、严禁索要、收受管理对象的礼金、财物或接受宴请;(6)严禁酒后执法或驾驶机动车辆。 一、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一)文明执法的基本要求:1、执法严格。2、行为合法。3、政务公开。4、服务热情。5、用语文明。6、衣着整洁。 (二)执法检查行为标准:发现其确有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1)现场制作《检查(勘验)笔录》,并提请当事人签字确认。(2)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说明其涉嫌违法情况,告知当事人初步认定违法行为的性质。(3)现场开具《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请当事人核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品种、数量等,核对无误后,在《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上签字确认。(4)将先行登记保存的可以装箱封存的可以装箱封存的烟草专卖品及其他涉案物品现场装箱、封存。(5)告知当事人应于何时、带何材料、到何地、找何部门接受案件调查、处理。 (三)行政处罚执行的标准:(1)执法人员在执行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认真宣读处罚决定摘要,不得敷衍了事。(2)告知被处罚人提请法律救济的权利、渠道和时限。(3)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执行处罚。 二、监督检查 (1)群众评议应当定期进行,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不少于一次,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2)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和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咨询、监督和投诉,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处理。 三、地市级局专卖管理机构的职责 5万元以上的内部违法违生产经营问题要在48小时内报告上级。 2 第二章 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基础知识 烟草属于双子叶植物纲、烟草属,分黄花烟、普通烟(红花烟)和碧冬烟三个亚属。目前已经发现有66个种,但大部分属于野生,栽培种只有黄花烟和普通烟,烤烟属于普通烟。 从生产的角度来看,烤烟的生长可分为幼苗生长阶段和大田生长两个阶段,即苗床期和大田期。 烟苗在苗床的生长可分为出苗期、十字期、生根期和成苗四个时期。我国烟草育苗的方法主要有托盘育苗和漂浮育苗等。 烤烟大田移栽,一般每公顷种植18000~21000株。 烟叶采收的基本原则是熟一片,收一片。 采收后的烟叶,按照1.5M长的标准竿编100~120片数量进行编烟,并编紧扣牢,以防烘烤时脱落。 烟叶装入烤房后即可进行烘烤,烘烤过程分为变黄、定色、干筋三个阶段,即“三段式”烘烤工艺。 (三)烟叶分级 分级程序一般为:分类→分型→分组→分级 三、烟叶收购 烟叶生产的结果最终体现在烟叶等级质量上。烟叶收购是评定烟叶等级质量,体现农产品等级制度的重要环节。 (一)烟叶收购程序 烟叶收购程序主要包括验级→过磅→制单与传递→核算付款→烟叶挟运→装箱打包→报表。 四、烟叶运输 为了保证运输任务的完成,必须认真贯彻合法、及时、安全的原则 一、卷烟的类型:(一)按香型(类型)分类;(二)按卷烟焦油量、一氧化碳量分类;(三)按卷烟价类分类;(四)按卷烟规格分类 二、卷烟包装标识:指包装体上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标识的统称。 三、卷烟质量及判定方法 (一)感官质量.一价类卷烟要求卷烟感官最低质量分数≥85,二、三价类卷烟要求卷烟感官最低质量分数≥75,四、五价类卷烟要求卷烟感官最低质量分数≥60。 (二)主流烟气指标.主流烟气指标包括焦油量、烟气烟碱量和烟气一氧化碳量。 (三)卷烟质量总得分 卷烟质量总得分计算成本公式:Z=0.05a+0.25b+0.35c+0.25d+0.05e+0.05f 公式中:Z—卷烟质量总得分;a—包装标识得分;b—包装与卷制质量得分;c—感官质量得分;d—焦油量得分;e—烟气烟碱量得分;f—烟气一氧化碳量得分 3 四、卷烟加工 卷烟的加工,在烟草企业大致要经过打叶复烤、烟叶醇化、卷烟制丝、烟支卷接、卷烟包装、卷烟贮运等几大环节。 (一)烟叶醇化 卷烟所配用的烟叶都是经过1-3年长期醇化的陈烟。 第三节 烟草制品的销售 (一)卷烟市场 卷烟市场的形成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有可供交换的商品(包括有形的货物和无形的服务);(2)提供商品的卖方和具有购买欲望与购买能力的买方;(3)有买卖双方都能接受的交易价格、行为规范及其他条件等,如场、信息、信用、资金渠道、服务等腰三角形。 卷烟市场三要素:市场活动的中心卷烟产品鉴别基础知识 一、假冒卷烟产品的危害 首先,由于假冒卷烟产品属非法地下生产,又以非法手段和渠道进入市场流通,既逃避了消费税、增值税,也逃避了企业所得税等各种税收,从而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其次,假冒卷烟产品不仅对合法生产企业的卷烟品牌这一极其重要的无形资产进行掠夺,而且由于生产假冒卷烟产品比合法烟草企业生产的卷烟产品有着低得多的成本,加上合法生产经营企业为打假导致成本上升,从而非法地下烟厂有着高得多的生产利润,导致市场对合法生产者和非法生产者进行了不公平的收入分配,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造成了社会分配秩序的严重混乱。 二、假冒卷烟产品类型:(一)手工制造;(二)改换包装;(三)置换烟支;(四)机器制造。 三、假冒卷烟产品基本特征 (一)假冒卷烟产品的基本特征:1、外观的仿线、地域性和相对集中性;3、品种多样性;4、 4 假冒卷烟具有利润率高、危害严重、劣根难除等特征。 四、卷烟产品鉴别方法 (一)卷烟产品鉴别检验工作程序:卷烟产品鉴别检验的工作程序包括受理、签订委托书、鉴别检验、出具检验报告、留存样品、复检、仲裁性鉴别检验和特殊情况处理。 (二)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方法有:感观鉴别检验法、评吸鉴别检验法和仪器鉴别检验法 (三)卷烟产品鉴别检验结论 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结论一般分为假冒注山商标、伪劣、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真品四种情况。 假冒注册商标卷烟是指有下列四种列情形之一的卷烟: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伪造或冒用产地、企业名称、地址或代号的;违反烟草专卖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制造或使用卷烟商标的;其它国家法律、法规中明确为假冒注册商标的。 伪劣卷烟是指有下列十种列情形之一的卷烟:(1)掺杂掺假的;(2)以假充线)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4)“三无产品”或无任何产品质量信息标识的;(5)已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手工包装的;(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的;(7)使用废旧原辅材料制作的;(8)非法自创品牌或无任何包装标识及烟支标识的;(9)与卷烟实物对照样品或与技术资料描述有显著差异的;(10)、其它国家法律、法规中明确为伪劣或足以判定为伪少的。 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是指:已经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并且有伪劣情形这一的卷烟。 真品卷烟是指:与卷烟实物对照样品和技术资料无显著差异,且无假冒注册商标,伪劣之情形的卷烟。 第五节 卷烟辅助材料基础知识 卷烟辅助材料主要有卷烟纸、接装纸、滤嘴、粘合剂、小盒内衬纸、小盒纸和条包纸、箱装材料七种。 一、滤嘴 目前世界上生产的卷烟滤棒,主要有醋酸纤维滤棒、聚丙烯纤维滤棒、纸质滤棒、复合滤棒。二、小盒内衬纸 小盒式和条包纸可分软质纸和硬质纸两大类。软质纸主要有胶版纸、胶版涂料纸和铜版纸。硬质纸主要有单面白版纸、白卡纸、裱铝卡纸和喷铝卡纸等。 三、箱装材料 卷烟的箱装材料主要有:箱纸板、瓦楞纸板和黄纸板,一般以瓦楞纸板为主要材料。 (一)箱纸板:箱纸板可分为一号、二号和三号三种,一号为强韧箱纸板,二号为普通箱纸板,三号为轻载箱纸板。 (二)瓦楞纸板 按照物理强度的不同,可分为单瓦楞纸板和双瓦楞纸板2种,根据瓦楞的组合可制成很多种类。具有代表性的有:单面瓦楞纸板、单层瓦楞纸板、双层瓦楞纸板、三层瓦楞纸板。 5 第六节 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经营 所谓烟草专用机械整机是指在烟草原料及有关辅料的生产加工过程中,完成某项或多贡特定加工工序,可独立操作的设备。 一、烟草专用机械的分类 烟草专用机械按照工艺特点烽功能分为:1、烟用加温加湿机械。2、烟用解把机械。3、烟用除杂、筛分机械。4、烟用叶梗分离机械。5、烟用烘烤机械。6、烟用预压打包机械。7、烟用开(拆)包机械。8、烟用叶片分切机械。9、烟用切丝机械。10、烟用烘丝机械。11、烟用冷却机械。12、烟用香精香料调配及加料加香机械。13、烟用压梗机械、14、烟丝膨胀机械。15、烟用输送机械。16、烟用储存机械。17、再造烟叶机械。18、烟用卷接机械。19、烟用包装机械。20、烟用滤棒成型机械。21、烟用装封箱机械。 22、废烟支、烟丝回收机械。 烟草机械生产、销售、进出口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由(中国烟草机械集团公司)负责实行集中统一经营管理。 烟草专用机械的购进、出售、转让,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 第三章 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一、烟草与专卖 烟草专卖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1)卷烟:是指用各种烟叶均匀混合切成烟丝,以卷烟纸卷制而成的烟草制品。 (2)雪茄烟:是指用晾晒烟叶或烟草薄片为包皮或各种棕色卷烟纸卷制的,烟芯以晾晒烟为主的,具有雪茄烟香味的烟草制品。 (3)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4)复烤烟叶:指初烤后再进行烤制的烟叶。 (5)烟叶: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和名晾晒烟,名晾晒烟名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6)卷烟纸:是指使用植物纤维或其它无毒的化学纤维制造成的,用以制造卷烟的纸制品。 (7)滤嘴棒:是指用烟用丝束等材料制成的,用以接装在卷烟上形成滤嘴卷烟的圆形棒制品。 (8)烟用丝束:是指使用无毒的化学纤维、合成纤维或其它无毒的、具有过滤性能的物质制成的,用以制造滤嘴棒的束状纤维制品。 (9)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烟草及制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的专门生产、试验、检测设备的总称,含整机及28种特定部件。 二、烟草专卖制度 1927年政府制定颁布了我国第一部烟草专卖法规;《烟草公卖暂行条例》。 6 (一)我国现行烟草专卖制度的确立和发展 1983年9月2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条例》,并于同年1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这标志着我国现行烟草专卖制度的正式确立。 1991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党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了《烟草专卖法》,发布第46号主席令,宣布《烟草专卖法》于1992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烟草专卖法》是我国有史以来第一部烟草法典,标志着我国烟草行业从此走上依法治烟的轨道。 (二)制定《烟草专卖法》的重大意义: 1、《烟草专卖法》确定了专卖管理机关的法律地位和执法权限,提高了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法律地位。 2、《烟草专卖法》确定了烟草行业的法律地位,把烟草专卖制度用国家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 3、《烟草专卖法》是强化烟草专卖管理的有力武器。实现烟草专卖的重要手段就是要强化烟草专卖管理。 4、《烟草专卖法》是烟草企业从事生产和业务活动的法律保障。 第二节 烟草专卖许可证规定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概述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概念:烟草专卖许可证是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布发的准许特定的单位和公民从事有关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证明文书。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种类:在《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力度》中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四类:(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2)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4)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证明力;(二)确定力;(三)约束力。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核发原则 烟草专卖许可证应符合五个条件:申请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申请的内容要合法;申请人必须明确表示申请某种“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愿望和要求;被申请的机关必须是有权核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机关;申请人应提供有关资料及其副本。 核发烟草专卖许可证必须遵循四项原则:(一)法定原则;(二)属地原则;(三)先申请原则;(四)分级核发原则。 四、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1、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2、名称或者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重要事项,是否与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事项相符合。 7 3、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延续等手续的执行和办理情况。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规定 我国纳入专卖管理范围的烟叶是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和名晾晒烟(包括白肋烟、香料烟)。 一、烟叶种植 (一)烟叶的概念及种类 烟叶是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和名晾晒烟。 二、烟叶收购 烟叶收购是指收购单位对烟农交售的烟叶,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进行检验、确定等级后,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予以收购的过程。烟叶收购是烟草商品流转的开始,也是商品流转的四大环节之一。 (一)烟叶收购工作的主体 根据《烟草专卖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二)烟叶收购工作的原则 1、按国家计划收购原则 《烟草专卖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烟叶收购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烟叶是指令性计划商品 2、按国家标准收购的原则 目前,我国烤烟收购标准要求执行1992年发布的GB2635-92《烤烟》标准,该标准已经分别于1998年6月1日和2000年4月4日进行了两次修改,现将烤烟烟叶共42个等级。 晾晒烟中的白肋烟,现在执行的是1988年月颁布的GB8966-88《白肋烟》标准。香料烟分级技术执行的是GB5991.1—2000标准,该标准共分为10个级。其他晾晒烟目前暂无国家标准。 (三)烟叶收购工作的方法和基本要求 1、妥善处理烟叶收购纠纷 基层烟叶收购站(点)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和烟草公司领导下,吸收有关部门专家的烟叶生产者代表组成烟叶民主评级委员会(或小组),负责监督收购工作。交售烟叶者如对定级有异议,由评级委员会(或小组)裁定。 三、烟叶调拨 烟叶调拨是指具有烟叶经营权的企业之间,根据国家计划进行的有关烟叶、复烤烟叶方面的购销活动。 (一)烟叶调拨的管理体制 烟叶商品的调拨供应计划实行烟草总公司、省级烟草公司和地市级烟草公司三级管理体制。《烟叶专卖管 8 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烟叶产区的县级烟草公司一律不准向省外调拨销售烟叶”。 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是指国家或省级计划部门依据计划管理权限,根据全国或省烟草制品的生产规定 一、烟草制品的生产 (一)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开办、变更、撤销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包括:卷烟厂、雪茄烟厂、烟丝厂、烟叶复烤厂。国家对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开办、分立、合并、撤销实行专卖管理。 我国历来对烟草制品采取“寓禁于征“的控制发展政策,对卷烟和其它烟草制品课以重税。我国实行专卖管理制度,重要措施之一就是对烟草专卖生产企业颁发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这是政府对烟草行业依法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1、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分立、合并、撤销 企业的分立可分为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 企业的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企业撤销是指企业在组织上彻底解散,永久性停止营业。 无论哪种方式决定分立、合并和撤销,都必须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 1、在管理烟草制品这一特殊商品的过程中,严格控制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是非常必要的。《烟草专卖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而进行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有的建设项目原有的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3倍以上的,也算新建项目。 2、烟草行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的审批原则和程序是:凡属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产品生产能力,其基本建设和投资项目的审批,不论新增能力或改造项目,不论所有制形式、投资渠道,一 9 律由所在省、省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地方投资项目会同当地计委)报送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准意见后,再分别按项目审批权限及程序进行审批。 3、对更新改造项目中更新下来的属于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的淘汰设备,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进行淘汰报废处理,不得以任何名义或理由进行转让扩散和留用。 (三)烟草制品生产计划 烟草制品作为特殊商品,其工业生产必须实行计划管理。是国家实现对烟草制品生产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卷烟、雪茄烟工业生产计划主要有两个层次:一是年度总产量计划;二是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 1、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指规定卷烟、雪茄烟年度生产总数量的计划。 国务院计划部门在编制全国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基础上,向各省、省治区、直辖市下达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地方人民政府不得随意向企业下达超产 烟草制品年度总产量计划属指令性计划,一经下达,非经原计划下达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更改。如果生产企业根据市场销售情况,需要超过年度总产量计划生产卷烟、雪茄烟,必须报请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追加生产计划,经批准后才可生产,否则,要依法依纪进行处罚。 2、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是在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内,根据卷烟产品的等级和种类而制定下达的指导性计划。 根据国家卷烟标准分为烤型、混合型和外香型三类。烤烟型卷烟分为一、二、三、四、五类;混合型、外香型和雪茄型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这里的雪茄型卷烟即是《烟草专卖法》中所称雪茄烟。 根据目前烟草行业工商分离的运行模式,生产计划由中国烟草总公司向小级烟草工业公司下达,由作为法人单位的省级工业公司具体执行,并可以根据市场销售情况进行调整。但在调整过程中只是对卷烟产品等级、种类的调整,这种调整不能突破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 综上所述,我国卷烟、雪茄烟的工业生产计划是指导性与指令性相结合。 二、烟草制品商标 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的商品同其他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品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专用标识。 商标标识是指在商品或包装上以文字、图形、记号等制作的标志。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商标标识,主要是指印在卷烟小包装或者条包包装上的以文字、图形、记号等所作标志的图案。 (一)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特殊性要求 1、卷烟、雪茄烟包装下面必须用汉字标明商标名称号(鲜明、醒目)、商品名称和企业名称,同时可以用汉语拼音或其它文字作衬托。 2、联营产品和监制产品应以汉字标明生产企业和监制单位名称。出口产品如有特殊需要,应事先经中国 10 烟草总公司审核。 3、在商标图案上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标记。 4、依据卷烟国家标准,卷烟商标标识上必须标明烟支数量、类型、焦油含量级、“吸烟有害健康”的警句。焦油含量级和警句必须标注在商标标识的同一侧。 5、硬条包装的图案用色必须与小盒包装相一致,一名多景的条包包装图案应与其中一个相同,且包装下面应以汉字标明商标名称、商品名称,否则,另行申请注册。 6、软条包装、条包封签应以汉字注明商标名称、商品名称和企业名称,标注企业名称时,应直称企业名称,不冠“中国烟草总公司”字样。 7、商标所有权属于中国烟草总公司的牌号,应标注“中国烟草总公司出品”字样,同时要在封签上注明生产厂家名称。 8、商标一经注册,其商标图案的用色不许随便变动,同时,不得随意增添任何纪念、旅游、参观等方面的文字或图案。 9、一个商标,只能用于同一质量等级的卷烟,卷烟与雪茄烟的商标标识不能通用。 10、各种疗效烟不得使用药物名称作为商标标识或附加文字说明。 11、专供出口的卷烟必须标明“专供出口”的字样。 12、在卷烟商标上加印卷烟产品条形编码的厂家,必须报中国烟草总公司备案的,再向国家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办理完上述手续后,方可在卷烟商标上加印卷烟产品条形编码。 (三)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印刷要求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烟草专卖法》规定,烟草制品的商标标识必须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企业不得印制烟草制品的商标标识。 其条件是:有与其印制商标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及仓储保管条件;有健全的印制商标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有专门的印制商标的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业务及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商标法规。 需要注意的是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是10年,自申请之日工资起计算,期满可申请续展,续展期限仍为10年,续展次数不限。 商标国际注册的有效期限为20年。 三、烟草制品广告 (一)烟草制品广告 《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播放、刊登记烟草制品广告。《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在不违反《烟草专卖法》的上述规定情况下,烟草制品可以在其他地方或通过其他途径制作、刊登广告,但在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11 利用以上广告形式作烟草制品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二)烟草违法广告的管理 处理方法: 1、利用广告对烟草制品作虚假宣传的,并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的,由烟草专卖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制品广告者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制品广告的,没收广告费,并处广告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发布烟草制品广告的,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烟草专卖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节 烟草制品的销售规定 一、烟草制品市场的特点 我国烟草专卖品市场具有以下特点:(一)垄断性;(二)适度性;(三)复杂性。 二、烟草制品的批发与零售 《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社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三、烟草制品的价格 调拨价指烟草行业烟草专卖品的运输规定 12 生产领域到消费领域,从批发企业到零售企业等之间的空间位称。烟草专卖品的运输实行专卖管理为烟草专卖品生产和销售的专卖提供了基础。 一、烟草专卖品运输的类型 烟草专卖品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管理和控制的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的运输除具有一般商品的特点外,还有其特殊的要求,因此,必须遵循十字方针:“合法、及时、准确、安全、经济”。 (一)异地携带 《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进入中国培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生产和销售规定 一、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 (一)烟草专卖许可生产的基本原则:(1)依法申请原则;(2)择优定点原则;(3)规范生产经营原则; (一)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销售 《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只可将产品销售约烟草公司和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 (二)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销售方式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销售方式可以用四句话、十六个字作简明概括:即:制订计划、统一分配、签订合同、定额购销。在具体做法上,可采取两种方式:1、第一种方式是由中国烟草总公司根据国务烟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生产计划,分别同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定点生产企业签订合同,定点生产企业按计划和合同约定限额生产并将产品交中国烟草总公司收购,然后由中国烟草总公司统一分配给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购置、使用。2、第二方式是由中烟草总公司 13 组织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参加产销衔接会。中国烟草总公司将计划分解下达到各生产企业,产销双方按计划直接签订产销合同。然后由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根据合同约定,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直接供应上述烟草专卖品。两种方式,可以单独使用,可以妆顾使用。总之,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销售方式以有利于坚持和完善烟草专卖制度,有利于强化烟草专卖管理,有利于发展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供应,有利于提高烟草行业和相关生产企业的规模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前提条件。 第八节 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规定 一、烟草进出品贸易的规定 只有取得特种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才有购销外国烟草制品的资格。 第九节 烟草专卖法律责任 一、烟草专卖法律责任概述 (一)烟草专卖法律责任概述 1、法律责任是指有违法行为的人应当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义务。 2、烟草专卖法律责任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外籍机构和外籍人员)等烟草专卖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法律义务和行为规范,构成违法行为所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 烟草专卖法律责任可分两个方面: (1)烟草专卖管理相对人的法律责任; (2)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烟草专卖法律责任的特征 《烟草专卖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体现着复杂性、多样性、不过仍可以归纳为四个基本特征。1、烟草专卖法律责任以违法行为为前提。2、以法律制裁为必然承担的法律后果。3、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4、必须由国家授权的行政机关认定和追究。 二、烟草专卖法律责任的确认原则 (一)责任法定原则:它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确认烟草专卖法律责任必须有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为依据;二是确认烟草专卖法律责任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规定去认定;三是凡经确认的烟草专卖违法行为,都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责任自负原则 (三)按法定程序确认的原则 (四)法律责任同违法行为相一致的原则 三、烟草专卖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违法行为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义务。 14 (二)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是主观上过错造成的。 烟草专卖违法行为,无论是否故意或者过失,都属于主观上的过错造成的,都具备了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条件,依法必须给予处罚。只有在违法行为人遇到不可抗力时,才可以免予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免处罚。 (三)违法行为人必须是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行为能力但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自然人,或者虽已达到法定年龄但无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规定,即使已构成违法行为,也可以视情节免于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烟草专卖法律责任的种类 由于烟草专卖法律责任的形成是多因素、多环节、多角度的,所以烟草专卖法律责任也可分为三类: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其中主要是行政法律责任。《烟草专卖法》第七章设定了十五条法律责任,其目的是借助国家强制力为履行法律义务提供强制性保证。 (一) 烟草专卖行政法律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是烟草专卖法律责任中运用最多的一种法律制裁方式,也是烟草专卖执法人员适用最多的行政手段。 烟草专卖行政法律责任原则: 必须坚持宣传国家的烟草专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规定协同办案的原则。 烟草专卖行政法律责任基本要求: ①事实清楚. 一方面指查处的案件所认定的事实都必须弄清楚来龙去脉,要具备“五何要素”即: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果。 ②证据确凿 ③定性准确 ④处理得当 指对案件的处理是否符合有关法规,是否真正体现立法精神。结案处理要考虑四个方面的 查处烟草违法案件必须严格按国家烟草专卖局现行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进行,经过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处理三个环节,这才会使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正确有效,否则,将会引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 ⑥手续完备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种类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违反烟草专卖行政管理秩序,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制裁。 根据国烟法〔1996〕第28号文件规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种类共有五种,分别为: ①罚款②没收违法所得③没收违法烟草专卖品④责令停产、停业⑤强制收购烟草专卖品(行政强制措 15 施) (二)烟草专卖刑事责任 目前走私卷烟案件并不少见,烟草专卖执法机关中的海关有权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立案查处。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四章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一、行政法概述: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主体的组织、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制监督,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一)行政法的原则: 1.行政法治原则:1)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实施任何行政行为均要遵循法定权限、法定实体规则和法定程序规则(2)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指通过法律机制将行政主体实施的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控制在适度、合理的范围内,防止滥用。为保证行政主体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适度、合理行使,法律为之设定了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机制:事前控制主要是授权控制,对自由裁量权设定明确的界限;事中控制主要是程序控制,自由裁量行为应遵循必要的法定程序规则;事后控制主要是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即接受相应的行政司法监督。(3)政府对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4)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政府实施任何行政行为,都应尊重和保护公民的人权,包括尊重和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维护公民的其他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二、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在行政诉讼中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国家公务员是行政主体的代表。然而,国家公务员却不是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实施的一切行政行为的后果均归属于行政主体,实质上是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 三、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行政行为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有以下特征: 1.行政许可属于依申请的行为。行政许可必须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为前提,无申请则无许可。 2.行政许可是管理性行为。管理性是区别于审批、登记、确认等行政行为的特征。 3.行政许可是种赋权行为。就对公民权利义务产生影响而言,有的行政行为是赋权,有的行政行为是限制或剥夺权利或资格,如行政处罚、行政征收就是基于法律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一种剥夺或者限制,而行政许可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和资格。 4.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一般采用书面证照形式。行政许可应以正规的文书、格式、日期、印章等形式予以批准。 16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及权限 1.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2.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 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一是享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本身就是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三是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接受其他行政机关的委托而实施行政许可的的行政机关。 (四)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指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到作出准予、拒绝、中止、收回、撤销行政许可等决定的步骤、方式和时限的总称。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是规范行政许可行为,防止滥用权力、保证正确行使权力的重要环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包括一般程序和特别程序。 一般程序主要包括:1、申请、受理、2、审查、决定程序3、行政许可听证程序4、变更与延续 特别程序则是针对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由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时遵循的与一般程序不同的程序。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法定条件:一是申请事项以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二是申请材料齐全;三是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五)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17 行政许可法在监督检查方面有如下规定: 1.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完善监督检查的机制,提高监督检查效果。 2.按照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严格规定被许可人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义务。 3.赋予行政机关相应的执法手段,确保其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4.规范行政机关撤销权、注销权的行使,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 (六)行政许可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法律责任主要包括1、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2、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和被许可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3、与行政许可有关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及人身自由等采取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主体在其自身不具有直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权力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 行政强制的对象是相对人财产及人身自由。 行政强制是一种具有可诉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行政强制措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行政强制的种类 对财产的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拆除建筑物、变卖拍卖财物、强制转让专利权、商标权等) 对行为的强制措施(强制许可、强制登记等) 对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如强制检疫、强制治疗、强制戒毒、强制传唤、强制扣留、强制带离现场等) 直接强制执行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缴、强制收购、限价出售等) 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如执行罚、代执行等)。 即时性强制措施:强制带离现场、盘问、约束、扣留、使用警械、武器、强制隔离、强制检疫. 即时性强制措施可分为如下三种:1、对人身及人身自由的强制。如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等;2、对住宅、工作场所等现场进行的强制。如执法检查、搜查等;3、对财产的强制。如当场查封、扣押、冻结等。 根据行政强制的性质和程序的阶段性,可以分为执行性强制措施和即时性强制措施两种。 即时性强制措施又可分为预防性即时强制和制止性即时强制。二者的区别在于其强制对象是“可能”还是“正在”发生违法或危害。 (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实施方式,可根据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分为对财产、行为和人身的执行方式三种。 五、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的规定或经授权、委托,对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 18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行政制裁的活动。 行政处罚的特征是行政处罚本质的外在表现: 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定权限。 2.行政处罚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规范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3.行政处罚是对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七种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没收非法财物5、责令停产停业6、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7、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的管辖规则:(1)地域管辖。(2)共同管辖和指定管辖。(3)移送管辖。 (四)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是由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和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两部分组成。行政处罚的决定程 1.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1)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符合两个条件: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给予较小数额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所谓较小数额的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3)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不适用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原则:一是申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二是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的原则。 六、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1、合法原则2、及时原则3、准确原则4、便民原则5、一级复议原则6、合法与适当双重审查原则。7、独立复议原则8、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复议中,当事人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而停止执行这是由国家行政管理的特殊性决定的。 (三)行政复议范围 19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 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 (1)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20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终局性的复议决定书一旦生效,当事人必须立即履行,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些之外,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求,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有以下特征:1.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的这一特征使其与行政复议相区别。3.行政诉讼的原告恒定为作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恒定为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4.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查的重心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原则上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5.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诉讼的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有三类:一是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二是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案件;三是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特殊情况下,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机关作出改变决定的案件,原告可选择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或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行政诉讼的程序 21 行政案件起诉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②有特定的行政机关作为明确的被告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④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第一审程序 行政案件的第一审审理方式主要是实行开庭审理与公开审理。 行政诉讼可就以下几方面情况,依法作出相应的判决: 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②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行政管理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 ③行政机关作为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④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依法在行政诉讼案件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需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3.第二审程序 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以后,如原、被告双方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不上诉的,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只须按判决依法执行就行了, 一般以书面审理为主,并在两个月内审理终结。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不服二审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的,在依法执行的前提下提出申诉. 八、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的特征: 1.国家赔偿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前提。2.国家赔偿以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为条件。3.国家赔偿以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使职权的国家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4.国家赔偿以法律有明确规定为赔偿准则。5.国家赔偿是以法律形式建立起来的一项严格制度,必须严格地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操作。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职务侵权行为2.损害事实3.职务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国家赔偿除应具备上述三个要件外,国家实际承担赔偿责任,还应具备一个重要前提,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即法律规定应当赔偿的. (三)行政赔偿 1.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2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3.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与实现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受害人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一种是受害人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 行政处理不成功,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赔偿请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三、涉烟犯罪的罪名及构成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在生产、销售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数额较大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市场管理制度,又包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销售金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全部收益,包括成本和利润。(3)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表现为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产品的制造者(含产品的加工者),销售者即产品的批量或零散销售者(含产品的直销者)。(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伪劣产品而生产或销售,且一般具有营利目的。 (二)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假冒注册商标罪构成特征 23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标的管理秩序又包括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对象只包括商品商标,不包括服务商标。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他人已经注册商标而故意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 (三)销售假冒商标罪 销售假冒商标罪是指销售明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销售假冒商标罪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标的管理秩序,又包括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四)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物资、金银、对外贸易及工商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三种情形: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3、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的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的,非法经营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五)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行政执法的职权舞弊枉法,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 24 的行为。 (3)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行政执法人员,即在国家、工商、税务、海关、检疫等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职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明知其执法对象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依法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却有意不移交。动机是徇私、私情。 (六)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是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七)非法搜查罪 非法搜查罪是指对他人的身体、住宅进行非法搜查的行为。 非法搜查罪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住宅安全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他人的身体、住宅进行非法搜查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八)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九)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第三节 经济法相关知识 1993年10月31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经营者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九个方面:履行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接受社会监督的义务、保证消费者安全的义务、确保宣传内容真实的义务、签发凭证和单据的义务、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承担“三包”义务、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义务、尊重消费者的义务。 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必须尊重消费者,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利。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消费者的人身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三)消费争议的解决的途径:1. 协商和解。2.调解解决。3.申诉解决。 25 4.仲裁解决。5.提起诉讼。 二、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能满足规定的或者潜在需要的特性和特性的总和。它具体是指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可靠性、维修性、有效性、经济性等质量指标,它反映、代表了产品的质量状况。 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的规定,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综合知识 一)公文的分类 公文按使用范围划分,分为政务公文、专用公文、经济公文和日常事务公文。 政务公文包含法定文种和非法定文种。 法定文种即13类14种,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非法定文种即9类14种,即计划、总结、调查报告、简报、讲话稿、提案、建议书、合同、聘书、章程、条例、规定、办法、电报。 专用公文:在科研、财经、司法、军事、外交等部门使用。包括科研文书、财经文书、司法文书、军事文书、外交文书等。如科研报告、实验报告、可行性报告、学术论文、设计说明书、起诉书、公诉书、法律意见书、答辩状、判决书、审计报告、训令、照会、条约、声明等。 经济公文:包括经济合同、市场调查报告、市场预测报告、经济活动分析报告、产销分析报告、质量分析报告、广告、意向书、商务说明书等。 日常事务公文:包括规章制度、简报、计划、总结、演讲稿、述职报告、倡议书、建议书、挑战书、表扬信、感谢信、慰问信、聘书、请柬、证明、介绍信、启事等。 公文按其行文方向,可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上行文是指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报送的公文,如请示、报告等。下行文是指上级机关向所属下级机关的行文,如决定、指示、公告、通知、通知、通报 26 等。平行文指同级机关或不同隶属机关之间的行文,如函等。通知、公文纪要有时也可作为平行文。 公文按其时限要求,可分为特急公文、急办公文、常规公文。 公文按其机密程度,可分为绝密公文、机密公文、秘密公文、普通公文。 (二)公文的行文关系遵照以下规则:按照职权范围行文、按隶属关系行文、一般应当逐级行文等。 第二节 档案管理基本知识 档案的类别 档案的形式主要有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专门档案等,其中文书档案始终占主要地位。 1.文书档案,一般包括党政档案、人物档案及家庭档案等。 2.科技档案,主要有工程设计技术档案、基本建设技术档案、生产技术档案、设备档案、自然科学研究技术档案,以及其他专门性技术档案,如地质、水文、气象档案等。 3.专门档案,是主要有人事档案、会计档案、诉讼档案、声像电子档案等 二、档案管理工作 (一)档案管理工作的含义与特点 档案管理工作,简单地说就是用科学的原则和方法管理档案,为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服务。 档案管理工作的三个特点:1.管理性。2.服务性。3.机要性。 (二)档案管理工作的任务和统计基本知识 统计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社会经济现象的数量方面,它具有数量性、总体性、具体性等特征。 统计的特征: 1.数量性2.总体性3.具体性 统计学的研究方法:大量观察法、统计分组法、综合指标法、图表法、统计模型法和统计推断法。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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