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烟公众号大面积停封是控烟极端化的一个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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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面,加强互联网涉烟广告治理仍然任重道远。尽管小红书APP已经下线封停了相关信息,微信这一次的动作和力度也又快又狠,但互联网平台上仍然有不少以测评、分享为幌子的软文,以及各种烟草制品、电子烟的销售信息,对于互联网涉烟广告的治理,我们相信有关方面的决心,相信包括微信在内各大平台的执行,但更期待能够继续提高技术手段的针对性、有效性。

    无论如何的理性与克制,看到一个合法行业的官方公被屏蔽,总会有一种啼笑皆非的荒谬感。4.20所经历的这一切,让这个行业除了无语还无语。我们相信微信不有意为之,想来应该是微信关键词抓取的误伤,但在「动手」之前与「动手」之后,都有足够充分的时间来加以复核与确认,显然不能简单地用工作疏忽加以解释。

    第二,不能无视烟草行业为烟所做出的努力和投入。「依法有序推进烟履约」是中国烟草一贯的主张和行动,积极履行好《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规定的有关责任和义务,有效控制烟草产品盲目扩张,持续严厉打击烟草制品非法贸易,不断降低烟草制品危害系数,切实加大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的监管,大力推动文明吸烟环境建设。

    话题回到这一次微信治理「涉烟广告」,该不该治?该!从重从严都没问题,但更应该有理有据。现在的情况是,该封的没封完,不该封的一个没拉下。反而把代表行业官方——仅做内部信息传达和基本的客户服务,不涉及烟草广告——的公屏蔽到现在,彰显的不是微信的决心,更多是某种不言而喻的尴尬,可以体谅,却很难接受。

    这背后其实暗含了这样的逻辑,不论对烟草说什么、做什么都没有问题、不担风险。

    第一,不能无视控烟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做任何事情都不可能一蹴而就,控烟同样如此,如果简单地「一刀切」、「一禁了之」能够根治问题,那常被控烟组织视为范本的西方发达国家早已采取这一行之有效的手段,也理应早已取得天下无烟的效果。在不同的阶段,面对不同的状态,需要因地制宜地采取合理的控烟措施。

    所以,控烟的极端化与控烟组织眼里的控烟不力并没有本质区别。

    对于控烟本身其实没有任何的犹疑,《烟草专卖法》开宗明义讲的很清楚,「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我国政府也于2003年签署加入《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作为缔约国,《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自2006年1月在我国正式生效。10余年来,我国控烟履约取得了巨大进步,这也得到了控烟组织的肯定认可。

    实际上,把烟草控制做得更有效率、更好和更可持续,也是烟草自身所考量的问题。

    我们十分理解控烟组织——甚至那些假借控烟之名的各色李鬼——的道德标高与标准绝对,不管他们出于什么样的目的,职责所在也好、金主支持也罢,我们都充分尊重他们的诉求,也希望他们能够以同样的标准、同样的心态来听取客观的表达,我们也无意用「阴谋论」来博得同情,与其争取廉价的眼泪,不如踏踏实实把自己的事情办好。

    不过,就像减肥确实需要注意控制饮食,但不能把节食搞成绝食一样,控烟也不能走向极端化。这不是做与不做的决定,而是怎么做、怎么做更好的选择。如果真的能够「一禁了之」倒是无话可说,但「禁」的不可能,「禁」了之后的不可控,打嘴炮的时候不见得——或者说不需要——想明白,但真正动作之前显然需要拎清楚。

    而这些所交织和还原出来的正是烟草控制的复杂局面,方向是清晰的,道路是曲折的。还是那句话,支持互联网涉烟广告治理,更支持依法控烟、理性控烟。

    另一方面,加强新型烟草制品的立法与监管尤其迫在眉睫。从3.15晚会专题报道,到小红书APP上所涉及的大量涉烟信息,包括目前仍然有为数众多各大平台上的「漏网之鱼」,这其中的源头还是以电子烟为代表的新型烟草制品如何有效监管的问题,不仅仅只是涉烟广告的治理,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电子烟也不是法外之物,不能任由其游走于灰色地带。

    第三,不能无视烟民合法权益的维护与保障。充分尊重不吸烟人群的利益诉求,这是不可动摇的前提,但烟民的合法权益也需要最基本的维护保障。以日本为例,作为全球控烟最为严厉的国家,日本的新干线也设置了专门的吸烟室,临时集会活动也会设置相应的吸烟区域。与严格的控烟规定相对应,是井水不犯河水的各行其道、各得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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