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太宗时期的禁烟政策

清太宗时期的禁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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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宗(皇太极)对禁烟持两种态度,其禁烟令只禁百姓不禁贵族。

      《东华录》一书这样记载:“前所定禁烟之令,其种者用者,屡行申饬,近见大臣等犹然用之,以致小民效尤不止,故行开禁。凡欲用烟者,惟许人自种而用之,若出边货买者处死。”(大意是:之前所制定禁烟令,一再警告那些种烟吸食者。近来发现大臣们仍然吸食不止,百姓也纷纷效尤,因此宣布开禁。今后批准自种自用,私贩烟草者以死刑论处。)

      据蒋良骥实录》记载,1641年清太宗说:“我国武功首重习射;不习射之罪,非用烟可比……至于射艺,切不可荒废。”

      经过数年禁烟,民间百姓并没有停止吸烟和种烟。晚年的清太宗终于开始明白他所定的一系列禁烟政策早已行不通,因此不得不开禁。

      有一次,一位大臣进谏说:“若欲禁止用烟,当自臣等始。”清太宗则回答:“不然,诸贝勒虽用,小民岂可效之……朕所以禁止用烟者,或有穷乏之家,其仆人皆穷乏无衣,犹买烟自用,故禁之耳。”(大意是:老百姓不应效仿王公贵族吸烟。朕之所以禁止吸烟,是因为看到有的穷乏之家连衣服都没得穿,却还要想尽办法找钱买烟来抽,所以一定要禁止。)

      清太宗因担心财货外流,就禁止朝鲜边境的烟草进口贸易。

      可以说,清太宗从禁烟到解禁,撞了南墙即回头,可谓识时务者。

      1639年,清太宗下令禁止种烟,并规定惩治办法:“丹白桂(烟草)一事,不许栽种,不许吃卖……若复抗违,被人捉获,定以贼盗论:枷号八日,游示八门,除鞭挞穿耳外,仍罚银九两,赏给捉获之人。倘有先见者徇情不捉,被后人捉获,定将先见者并犯者一例问罪。若有栽种丹白桂者,该管牛禄章京及封得拨什库纵不知情,亦必问以应得之罪……有奴仆出首主人果系情真,首者断出。”(大意是:不许种植、吸食和买卖烟草。若有人违抗被抓获,便定为贼盗,并给子处罚:绑枷八日,游示八门,鞭挞贯耳。同时,还要罚银九两,赏给捉获他的人。倘有人发现他人吸烟却徇私舞弊,吸烟者而后被他人抓获,将徇私舞弊者一并问罪。若有官吏不知所管辖地区内有人种烟,也要问罪。奴什告发主人,如情况属实,准许离其主。)

      然而,清太宗的禁烟之举,实际上事与愿违。此时吸烟之风已在各地蔓延,势不可挡,再加上当时禁烟政策往往是禁下不禁上,王公贵族中吸烟者照吸,民间种烟者照种,而种烟售烟获利甚丰,农民轻法重利,继续经营此业,因此禁烟令并没有取得任何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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